一、考试性质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等院校根据考试的成绩,按照已确定的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因此考试应该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恰当的难度和必要的区分度。
二、考试内容与范围
(一)刑法科目
《刑法》考试要求学生掌握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犯罪内容,共考查六部分内容。
【考查目标】学生能够掌握刑法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牢固掌握我国刑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典型刑事个案,能够正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各种犯罪形态,准确适用刑罚。
【考查内容】
1.刑法论
(1)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
2.犯罪论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的类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5)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6)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概述、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9)罪数:认定罪数的标准、一罪的类型、数罪的类型。
(1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刑罚论
(11)刑罚概述: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
(12)刑罚裁量:刑罚裁量概述、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13)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减刑、假释。
(14)刑罚消灭:时效、赦免。
4.侵犯个人法益犯罪
(15)人身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重婚罪、虐待罪。
(16)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5.侵犯社会法益犯罪
(17)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18)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19)妨害社会管理犯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狩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6.侵犯国家法益犯罪
(20)侵犯国家职能之贪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21)侵犯国家职能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二)民法科目
《民法》考试要求学生掌握民法总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共考查六部分内容。
【考查目标】学生能够牢固掌握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熟悉我国民事法律基本法律规范,运用民法基础原理分析典型常见民事个案,并且具备运用民法理论知识和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
【考查内容】
1.民法总论
(1)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
(2)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4)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终止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监护的设定及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法人的成立条件及民事能力。
(5)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有价证券的特征。
(6)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分类及具体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的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7)代理:代理的概念及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8)民事责任: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形。
(9)诉讼时效与期限: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2.物权
(10)物权总论: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11)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原则;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制度及其区别;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含义和类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效力和消灭。
3.合同
(13)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
(14)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内涵,合同的履行;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及要件与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变更的要件与效力;债权转让的概念、特征、条件、法律效力,以及禁止转让特约的效力。
4.人格权
(15)人格权:人格权概念、特征和分类;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5.婚姻家庭
(16)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我国的结婚制度,婚约制度,请求返还彩礼;结婚的条件,事实婚姻;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可撤销的事由,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机关、请求主体、请求时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的法律后果;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诉讼外调解、离婚诉讼的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对军人的特殊保护,对女方的特殊保护;离婚效力的概念,离婚的身份效力,离婚的财产效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离婚时的权利救济。
(17)家庭关系和收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收养的分类,收养的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行为的无效;解除收养的法定情形,解除收养的法定程序,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
(18)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19)侵权责任构成和免责事由: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认定;损害事实的种类;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过错的形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0)数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及责任承担。
(21)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主体及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
三、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试卷包括易、中、难三种难度的试题,总体难度适当,以中等难度题为主。较易题约占30%,中等难度题约占50%,较难题约占20%。
(一)考试内容结构
刑法知识约占50%,民法知识约占50%。具体分布如下:
表1 《法学综合》考试内容结构表
(二)参考题型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题型。
四、参考书目
刑法科目:《刑法》,王作富、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9月第7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十三五”规划教材。
民法科目:[1]《民法典》;[2]《民法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8.
来源:https://ea.hainan.gov.cn/ywdt/
ptgkyjszsb/202401/t20240105_3565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