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3〕20号)文件精神,2024年我校将继续开展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中医药大学
二、学校代码:14432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普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二)学校普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三)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开展招生“阳光工程”的宣传和纪律教育,及时了解学校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监督,受理、核查、处理涉及招生工作的信访举报。
六、招生对象
(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河北省内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入学的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含2024年春季毕业的高职(专科)扩招生)。
(二)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待遇报考且只能报考一次。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应征入伍地为河北省,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入伍时为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或在校生,退役后复学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2024年普通应届毕业生;退役前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的2023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已报考过2023年普通专升考试的大学生士兵除外)及2024年春季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其中,符合条件的2024年春季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2024年或2025年普通专升本,且仅可参加一次。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七、招生计划
八、办学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杏苑校区)
九、录取规则
我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选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该专业(联考专业)所包含的院校志愿。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10个院校平行志愿。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院校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由招生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投档到同一院校、同一专业的最低分为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缺额计划与新增招生计划一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学籍管理
(一)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按时到校报到,缺一不可。新生报到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专升本学生报到入校后,本科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十一、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学费、住宿费: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500-800元/生/学年。
(二)奖助学金机制:学校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社会资助等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享受资助,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有关资助政策详见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十二、其他
(一)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冲突之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二)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0311-89926311
网址:https://zsb.hebcm.edu.cn
电子信箱:jzyzsb@hebcm.edu.cn
招生咨询QQ群号码:70816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