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学校代码:13899
3.办学层次:本科、专科教育
4.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6.办学地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7.学校简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系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 工程” 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申办,2005 年经国家教育部批 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校设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医 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十九个本专科专业。学校努力培养具有扎 实专业知识、过硬技能、高素质、应用型、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的合格中医药人才,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以及基层卫生事业、 大众健康服务做出了突出贡献。学校多次被社会权威评价机构评 为“全国最受欢迎独立学院”,2015 年至 2024 年连续 10 年蝉 联中国医科类独立学院排行榜榜首。
二、组织机构
8.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校招 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普通专科升本科招 生日常工作。
三、招生计划
9.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并通 过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方 学 院 官 网 向 社 会 公 布 ( 网 址 : www.bucmdf.edu.cn)。招生计划如下: 注:以上数据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 2025 年河北省普 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四、录取
10.河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 愿的方式,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下简称上线考生)及 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登录系统(具体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按联考专业 涵盖的专业填报 10 个平行志愿(院校+专业);服役期间荣立个 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 1 个志愿(院校+ 专业)。
1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 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 (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结合考生志愿、 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2.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缺额计划为征集计划,由河北省教 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 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13.并列分考生投档办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联考专 业招生计划数投档,对投档最低分总分相同的考生,将依照专业 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公共文化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 分排序。公共文化考试为两门课程的,分科类排序的规则如下: 文史、医学类专业依照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理工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一)、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 序;经管、农学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 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到同一专业的考生,若总分及单科成绩均相 同,则顺延录取。
五、体检要求
14.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 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不予录取到中医学、护理 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建议身高 1.55 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 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收费标准
15.学费标准:中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 19500 元/年/人;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 17500 元 /年/人;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详见《入学须知》。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各项费用如 有调整,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七、其他
16.被录取的考生应按时取得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未能如 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在专升本报到入学时需出示 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新生报到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在新生入校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17.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 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 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18.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说明,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17-5481839 0317-5550779
E-mail:dfzs@bucmdf.edu.cn
学校网站主页:https://www.bucmdf.edu.cn(教育网)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2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