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北科技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339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东海路209号
第六条 河北科技学院简介:
河北科技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备案国标代码为13391(教育部教发函[2011]96号)。学校以工科为主,工、管、经、艺、医、教多学科协调发展,按国家计划招生。
我校始建于1991年,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16年被批准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学校下设:汽车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艺术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大学体育课教学部等11个教学单位,现开设本、专科专业60多个。
学校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诚信求未来”的办学理念,坚持“学生成才、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政府满意”的办学方针,恪守“精、准、严、好”的校训精神。采取因材施教个性化教学,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实践能力、优良的职业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实施人才培养的质量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河北科技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5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河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下简称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登录系统(具体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按联考专业涵盖的专业填报10个平行志愿(院校+专业);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志愿(院校+专业)。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并列分考生投档办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联考专业招生计划数投档,对投档最低分总分相同的考生,将依照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公共文化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文化考试为两门课程的,分科类排序的规则如下:文史、医学类专业依照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工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一)、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经管、农学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到同一专业的考生,若总分及单科成绩均相同,则顺延录取。
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缺额计划为征集计划,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专升本考生需持本人录取通知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按时到我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到入学前取得毕高职(专科)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会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科技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河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企业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东海路209号
电话:0315-8810555、8810777、8810656(传真)
邮编:063200
电子邮箱:keji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hbkjxy.edu.cn
第十七条 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