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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

2021-07-20
来源:好老师专升本
阅读 1900
导读:202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已经发布,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纲中明确了参考书目、考试内容等,需要考试该科目的同学请对照考试大纲做好复习工作。

202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已经发布,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纲中明确了参考书目、考试内容等,需要考试该科目的同学请对照考试大纲做好复习工作。

202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


一、参考书目: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 年 10 月第五版

二、考试内容: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界定

1.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范围较广。

2.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仅指成文法典。

二、宪法的特征

1. 形式特征。

2. 实质特征 三、宪法的渊源

1. 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判例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的概念二、宪法的传统分类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三、新型分类

1. 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 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四、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1. 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宪法分类观点

2.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区别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

1. 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2.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3. 宪法基本原则种类和内在联系二、人民主权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

2. 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

(1) 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

(2) 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三、基本人权原则

1. 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2. 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体现与制度保障四、法治原则

1. 法治的含义。

(1)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2) 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

(3) 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 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2. 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五、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 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2.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2) 英国:议会至上

(3) 法国:行政权优位

(4)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第二章 宪法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权的性质和归属

(二)、制宪权的限制

1. 自然法层面——受自然条件和自我意识的限制

2. 实在法层面——不受限制

(三)制宪权行使的程序

(四)我国 1954 年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分析

1. 客观上的原因

2. 主观上的原因

(二)宪法修改权的限制

1. 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2. 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3. 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4. 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二节 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

一、宪法的实施二、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二)宪法解释模式

1. 立法机关解释模式

2. 司法机关解释模式

3. 专门机关解释模式

(三)宪法解释的功能

1. 弥补宪法的缺陷

2. 使宪法能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变迁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2. 利益衡量原则

3. 稳定性原则

三、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模式

1.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2.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3.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一、宪法的产生

二、各主要国家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宪法

1. 英国宪法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产生的

2. 英国宪法的组成

3. 英国宪法的特点

 (二)美国宪法

1. 美国宪法的诞生

2. 美国宪法的内容

3. 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 

(三)法国宪法

1. 三级会议

2. 人权宣言

3.1791 年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

一、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发展

1. 立宪主义在世界的兴起

2.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 行政权力的扩大是宪法发展的必然

3.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第三节 1949 年以前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二、中国宪政思想的萌芽及发展

1. 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产生

2. 宪政思想在中国的发展

三、1949 年以前的立宪运动实践

1. 清朝立宪运动

2. 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运动

3.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运动

4. 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二、1954 年宪法

三、1975 年宪法四、1978 年宪法一、1982 年宪法

二、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1.1988 年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2.1993 年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3.1999 年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4.2004 年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5、2018 年对 1982 年宪法的修正

第四章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的内涵

(二)国家性质与宪法

第一节 阶级性质

1. 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 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及其特点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2. 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

3. 知识分子也是国家的依靠力量

4. 爱国统一战线是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二、经济制度与宪法

1. 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2.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1. 所有制形式

2. 分配制度

四、对我国宪法经济规范的评价

第五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

1. 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

2. 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

英国的洛克——首次提出分权学说。法国的孟德斯鸠——创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理论。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 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确立人大对党的监督

2. 充分有效行使人大职权,强化人大监督权

3. 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4.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1. 单一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2. 联邦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2.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1) 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2) 在普通的行政区域,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3) 民族自治地方。

(4) 特别行政区。

四、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 我国的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2. 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法律制度

3.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2) 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4.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1)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依据——一国两制

(2)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3)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①司法独立

②行政主导

③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4)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①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②被采用的原有法律

③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 国家标志

一、国家标志的含义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均是国家的标志,是主权国家的象征,也属于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国旗

1. 国旗的图案及含义

2. 国旗的升挂及使用三、国徽

1. 国徽的图案及含义

2. 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四、国歌

五、首都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一般原理

一、代议制民主与选举制度

1. 选举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关键一环

2. 民主制度的缺陷和选举程序的补救

3. 选举至上主义的谬误——自由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分野

二、选举、选举法、选举制度的概念

1. 选举与竞选

近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竞选是选举的应有之义,非竞争不能选举。

2. 选举法的概念

选举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宪法中关于公民选举和自由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及其组成的规定,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就选举有关事项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有的国家还包括一些传统习惯等。后者仅指立法机关就选举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制定的法律。

3.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三、选民权利的范围

1. 限制选举和普及选举

就选民的选举资格来说,选举分限制选举和普及选举两种。所谓限制选举,是指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刑事处分等条件以外,还设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因而没有选举权的选举。

2. 平等选权制和复数选权制

平等选权是指在选举法中规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换言之,即一切选民都只能投一票,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举票效力相等。也即一人一票,一票一值,每票同值。复数选权,又称复值选权,是指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给予投数票之权,而普通选民则仅能投一个票,一些特殊选民所投选举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举票。

3.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议员)的制度。职业代表制是指按职业团体而不是按地区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的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指选举权享有主体的普遍性。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每票等值。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市级、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4.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和程序

1. 选举的组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选区划分

除军人代表采职业代表制外,其他一贯实行地域代表制。选区按地域划分,在具体划分方法上,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 选民登记

4.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 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

6.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三、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1. 物质保障

2. 法律保障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 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与国民二、公民与人民

三、基本权利与人权

四、变化中的中国宪法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宪政下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一、宪政与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政治保障的重要性二、立法上的保障

三、司法的价值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历史渊源

二、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三、平等权的范围

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还是仅指公民在司法、守法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的平等范围,这是法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

四、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概念。平等本身也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之中。

第二节 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 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选举权的性质

宪法学上关于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职务,主要有三种学说。(1)固有权利说。(2)社会职务说。(3)二元说。

三、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四、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六、结社自由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与不信宗教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

三、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第四节 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保护

1.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2.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3.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

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三、公民人身权限制的条件

国家机关只有在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权: 第一,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第五节 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宪法规定和基本特征二、监督权的内容

(一)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二)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

(三)控告检举权

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四)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在我国,根据宪法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权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没有休息权,劳动权无法得到实现。

四、财产权

1. 财产权的正当性

财产权的概念界分了其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界限,而财产权的正当性论证则是为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定位提供价值支撑,可资源、效率和人权三个角度来进行论证

2.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从宪法学角度来审视财产权的时候,必然需要从宪法所特有的国家与公民的维度界定和分析财产权的效力。

3. 财产权的现代转型

西方的财产权观念由近代向现代发生了深刻的转型,对于自然权利视界下的财产权概念进行了适度的修正和整合,体现了财产权社会化的趋势。

4. 财产权的保障模式

西方国家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有两种模式:

一为宪法明确确认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侵害。

一为宪法未明确确认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但以正当程序或征收补偿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控制公权力的不当侵害。这一点以美国最为典型。

5. 我国的财产权保障。 (1)宪法确认(2)规范保护(3)制度保护: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宪法救济。

五、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六、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二、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

三、文化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八节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一、妇女的权利保护

二、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三、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四、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第九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

第九章 国家机构(上)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概念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2. 法治原则

3.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4. 责任制原则

5. 精简、效率的原则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三)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各专门委员会(六)全国人大代表

1. 代表的地位和选任

2. 代表的权利

3. 代表的义务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三)职权

1.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2.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 监督权。

4. 重大事项决定权。

5. 人事任免权。

6.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节 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二、国家元首的模式

1. 一元首脑制——美国总统

2. 双元首脑制——法国模式

3. 双元首脑制——德国模式 三、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四、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任与补缺五、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2. 人事任免权。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第四节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审计长 连续任职的限制) 三、国务院的领导制度(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四、国务院的职权

1. 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2.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3. 提出议案权,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

4.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5. 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6.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国务院下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节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主席 副主席 委员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领导体制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负责制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下)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三)职权

1.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2. 重大事务决定权。

3. 监督权。

4. 选举和罢免权。

5. 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五)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六)地方人大代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从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三)职权

1.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2. 重大事务决定权。

3. 监督权。

4. 任免权。

5. 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三)职权

1. 规章制定权

2.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3.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四)领导制度

(五)所属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三、自治机关的职权(职权的双重性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但需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3.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 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 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6. 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7. 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 性质和地位

2. 任职资格

3. 产生和任期

4. 职权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 性质和组成

2. 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免

3.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性质和地位

2. 产生和任期

3. 职权

四、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1. 港澳司法体制的区别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3.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

一、性质和任务

二、组成、 任期和领导体制三、组织系统

四.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

五、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执法机关的相互关系

第五节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二)组成、 任期和领导体制

(三)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1.组织系统

2.审级制度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3. 公开审判原则

4.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 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合议制原则

7. 回避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和任务

(二)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三)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组织系统

2.领导体制

(四)职权 1.法纪监督

2. 侦查监督

3. 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

4. 监所监督

(五)工作原则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3.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1. 含义和特征

2. 同基层政权的关系二、居民委员会

1. 设置

2. 任务

3. 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

1. 设置

2. 任务

3. 组织

第十一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制度的一般原理

一、政党

1. 政党的起源

最早的政党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议会斗争的产物。辉格党(Whig)和托利党(Tory)是最古老的两个政党。

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是代议政治的产物,但是议会制并不是所有类型政党产生的温床。较晚产生的无产阶级政党、民族主义政党为从根本上改变现存制度、争取民族独立,不经由选举和议会斗争,而是发动暴力革命和武装抵抗实现目标。

2. 政党的特征

3. 政党的分类

(1) 按照意识形态的标准,分为左、中、右,或左派、中间派、保守派。

(2) 以是否掌握政权,将政党分为执政党、在野党,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参政党。

(3) 根据是否得到法律承认,分为合法政党、非法政党。

(4) 以政党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为标准,将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 ,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

4. 政党的意义和功能二、政党制度

1. 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是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2. 政党制度的分类

(1) 一党制

(2) 两党制

(3) 多党制

(4)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三、政党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1.政党法律地位的存在形式

在大多数国家,对政党的组织、活动和在政治制度中的地位是通过宪法惯例调整的,没有系统、明文的宪法规定,如在美国有关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在英国内阁的组成方式,以及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具有领导地位。

2. 政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法律关于政党制度的主要规定有:(1)自由组织政党的权利。(2)政党组织和活动的限制。 (3)政党的政治功能。

我国及其他一些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民主党派具有合法地位,与共产党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3. 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政党的功能之一是组织和控制政府,因此政党与国家机关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但是党政关系在政党制度和政党状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特点,紧密程度也不同。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

一、我国政党的概况

1.1949 年以前我国的政党实践

2.我国的民主党派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 我国宪法关于政党制度的规定

2.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含义

3.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

(1)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合作与协商。

(2)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3) 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共产党员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

(4) 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三、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四、爱国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

1. 爱国统一战线

2. 人民政协

(1) 人民政协的组织和活动

(2) 人民政协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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