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招生要求,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西省2021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2002年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2003年国家教育部确认,由赣南师范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国标代码13439。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江西省高校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2009年以后退役,取得江西省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士兵或取得外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的江西户籍退役士兵。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普通考生报考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
3.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高职(专科)学习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4.2021年7月底前可取得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专项考生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奖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①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资格,中国技能大赛一类赛前十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②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金奖(排位前五)、国家级银奖(排位前三)、省级金奖(排位前三)的;③获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并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国际级比赛获得前六名的。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江西省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3.退役士兵:2009年以后退役且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江西省户籍退役士兵或江西省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招生主管部门官网、学院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现设有汉语言文学等10个专升本招生专业,招收专升本学生332名(具体以江西省教育厅下达计划为准),分为普通类计划和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包括获奖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三类,详见我院今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五章 考试
第九条 考试时间、科目
考试时间统一为:2021年6月5日。其中,公共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30,专业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下午15:00-17:00(非设计类专业)、下午15:00-18:00(设计类专业)。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政治+英语+信息技术三门综合卷)和一门专业基础科目。公共基础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考试大纲参照高职高专教学的相关要求),卷面满分值300分;专业基础科目由我院根据专业大类设置并自行命题、制卷,卷面满分值150分,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及参考书目详见招生简章。
第六章 录取
第十条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总成绩(其公共基础科目成绩不得低于省教育厅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同分排序原则:总成绩相同时,公共科目成绩高的排名在前,如总成绩、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组织面试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获奖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退役士兵等3类报考专升本考试的考生,采取计划单列,单独划线,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若因生源不足未能完成专业计划,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专业,若专项计划缺额,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相应专业。
第十四条 若因生源不足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学院将公布缺额计划并接受今年专升本报名且未被录取的校外相应专业考生调剂报名,调剂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五条 经过考试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籍转入我院,编入本科三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文科类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本科专业13500元/(人·学年),体育、艺术类本科专业1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人·学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江西省调整后的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十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成立专升本工作监督申诉小组,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升本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学籍注册。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考试选拔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专升本学生,享受统招本科生同等待遇。专升本学生毕业时,学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学分,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举办任何培训班。对假冒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邮 编:341000
招生咨询电话:0797-8268850,8268939
监督申诉电话:0797-8267280。
传 真:0797-8267019
学院网址:http://www.gnnustc.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文链接:https://jwb.gnnustc.com/34/c9/c7338a79049/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