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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4-07-03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1556
导读:本文是塔里木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由好老师升学帮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 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 益,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报 名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学校标识码:41650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是由时任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于 1958年10月创办,他生前一直任名誉校长。现隶属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 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 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 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 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 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同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 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受到充分肯定,2019年进入教育部第二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同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20年荣获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 位,2021年2月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2022年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

  学校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 工、医、文、管、经、法、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 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教职工1587人,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校学生3万余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简 章、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 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认可《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 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招生对象、报考条件、免试入学和加分录取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专业,具体见下表:

  表:2024年专升本招生专业一览表

  备注:最终招生计划数以自治区教育厅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投档控 制分数线,根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若学校未完成计划实行公开征集志愿。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 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调整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

  第十三条 专升本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成 绩合格,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 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并在毕业证 书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xx 专业本科学习”;学习形式为 “普通全日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成绩及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

  各招生专业学费具体见下表:

  如果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专升本招生 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联系电话:0997-4680630

  学校网址: www.taru.edu.cn

  电子信箱:tmdxzsb620@126.com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虹桥南路705号

  第十八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专升本招 生简章,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简章相冲突,以本简章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简章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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