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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2025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5-03-17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238
导读:本文是衡水学院2025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由好老师升学帮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参照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如下:

  注:具体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5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志愿填报

  河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下简称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登录系统(具体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按联考专业涵盖的专业填报10个平行志愿(院校+专业);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志愿(院校+专业)。

  第十条 录取

  1.一志愿录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征集志愿录取。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缺额计划为征集计划,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3.并列分考生投档办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联考专业招生计划数投档,对投档最低分总分相同的考生,将依照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公共文化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文化考试为两门课程的,分科类排序的规则如下:文史、医学类专业依照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工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一)、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经管、农学类专业依照高等数学(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到同一专业的考生,若总分及单科成绩均相同,则顺延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1.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6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年49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200元,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

  2.普通高校本科优势专业可以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纳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科专业可以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3.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学生正常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4.单独批复学费标准的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二)学费说明:经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

  (三)住宿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600元(以实际入住楼宇情况为准)。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二条 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应按录取高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到入学前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升本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25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河北省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河北省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归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 水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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