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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发布!(含招生计划)

2025-04-24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1017
导读:为认真做好学校2025年专升本招生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学函〔202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2025年专升本招生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学函〔202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548,重庆市招生代码:5019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邮编:401524)

第九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概况:

学校源于2000年创办的西南师范大学行知育才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由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校各专业教学需要。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具有重庆市普通高职专科学籍且2025年9月1日前能够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含高职扩招和“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高职阶段毕业学生)。

报考原建档立卡专项计划的考生,应是经省级扶贫机构登记在册并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能够于2025年9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2025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对应专科专业、专业类别、招生计划另行公布,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公布为准,考生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cqrk.edu.cn)查阅。

2025年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的学费等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就读的同年级、同类别、同本科专业学生的规定标准执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cqrk.edu.cn)和《新生入学指南》上进行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考生专升本投档成绩,对同一专业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依次为:英语、计算机。

第十五条 免试招生计划、原建档立卡专项计划未完成时,计划可用于录取普通专升本考生。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入学安排: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缺一不予报到。未按时取得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升入2023级本科专业学习,新生入学后不能转学、转专业。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普通专升本学历证书上注明“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学历证书实际时间填写。学位证书颁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专升本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教务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监督电话:023-42432660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邮编:401524)

招生部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处、教务处

招生电话:023-42465352、42465805、42465342、42464905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cqrk.edu.cn

电子邮件:zsc@cqrk.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招生部门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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