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升本”)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内教办函[2023]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办学地点:
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
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内蒙古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升本”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统一考试考生:招生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工作方案》报名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2023年全区专升本统一考试的普通考生和专项计划考生。
2、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2023年自治区专升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
二、免试考生:在校期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符合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为准,可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和“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s://pgzs.immu.edu.cn/)进行查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学校负责,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三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报考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身体状况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医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按照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考生所读专业与招生专业对应关系进行录取,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统一考试考生分数须达到或超过同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招生计划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学校依次比较专业基础课、公共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获奖免试考生录取根据考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顺序依次录取,同一赛项、同一等级获奖考生个人奖优先于团队奖录取,同为团队奖以获奖名单中个人排名优先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学校退档,学校也不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退档。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学校根据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征求志愿,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内蒙古招生考试”公布的专升本填报志愿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门户网站公示被录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规定进行入学体检,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入学体检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专升本学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五条严格履行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凡在2022年7月31日前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或经复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将依规取消其专升本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专业介绍详见学校网址https://jwc.immu.edu.cn/。
第二十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二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普通专升本学生学历证书上注明“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学位证书颁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3317。
第三十一条内蒙古医科大学网址:tp://www.im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 pgzs.imm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内教办函[2023]6号)、《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教招考成[2023]6号)及《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免试考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教招考成[2023]7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