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校国标码:12544
学校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办学类型: 普通全日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招生对象:区属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中的应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培养模式: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升入宁夏理工学院相同或相近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学习,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按照本科阶段教学计划,学习两年,完成本科阶段学历教育。通过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入学的学生在满足单独编班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单独编班教学。专科升本科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招生专业、计划及考试范围以当年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专业基础课程要求:报考本科专业要求的专业基础课程成绩合格,且修完普通高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标准。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由自治区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基本原则进行。考生达到宁夏教育考试院划定的录取资格线,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和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文史类成绩比较顺序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理工类成绩比较顺序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参加学校职业适应性面试,依据面试成绩,结合考生志愿、专科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九条 录取审批:我校按照录取规定程序,完成录取工作,将录取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录取通知: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新生持专科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纸质档案等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到我校报到入学。专业基础课程不合格或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内容按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当年入校的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并设置不同等级的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完成学业。另外,学生还可以办理每年12000元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支付部分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宁夏理工学院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国家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自治区考试院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52-2210016;
传真:0952-2210080;
宁夏理工学院网址:http://www.nxist.com
资料来源:http://www.nxist.com/NXLGZSW/views/newssingle.form?newsId=592b3341-d1c9-11ed-9bb0-00505686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