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752),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相应本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收2025年区属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中的应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从宁夏应征入伍时为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办理了复学手续,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人员或者从宁夏应征入伍时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役后未被专升本招生录取的人员。 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学,招生计划根据我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考生,其高职(专科)阶段专业必须为对应相同专业;报考药学专业考生,其高职(专科)阶段专业必须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报考护理学专业考生,其高职(专科)阶段专业必须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护理类专业。 所有考生必须在高职(专科)阶段修完《宁夏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分学校分专业专业基础课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的文化课总成绩为依据,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5800元/年/生;药学、医学检验技术:5300元/年/生。 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十三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制为三年,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学专业学制为两年。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进入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具体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传 真:0951-6980061 监督电话:0951- 6980034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www.nxmu.edu.cn/zs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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