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原则与范围
1.测评原则
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综合素质测评环节弄虚作假,对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不具备考试资格考生获取考试资格,或有其他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测评范围
学校2023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分为课程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状况、创新创业能力三部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指标核算办法
1.测评成绩=课程学习成绩×90%+思想品德状况×5%+创新创业能力×5%
2.课程学习成绩以学生在校期间取得所有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折算为百分制,由教务处负责考评。
课程学习成绩换算百分制公式:(平均学分绩点/总绩点5)×100
3.思想品德状况基础分为60分,每学年思想道德考评结果为优秀者加15分,良好者加10分,一般者加5分,较差者不加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评,学生工作处负责复核。
思想品德状况换算百分制公式:(个人分值/最高分值)×100。
4.创新创业能力基础分为60分,参加国家级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奖者加15分,参加校级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加20分,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加10分,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加5分;注册工商企业且正常运营超过1个月的加10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评,学生工作处负责复核。
创新创业能力换算百分制公式:(个人分值/最高分值)×100
5.在校期间转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执行转入专业标准,同专业使用不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按培养方案分类排序。
四、校荐生评选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2023年4月1日)可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含补考通过科目,全校性选修课达到毕业要求即可),预计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
7.思想道德情况合格(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院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8.积极参与并完成学院实践环节或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等社会实践过程。
9.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60%。
五、工作流程
学校成立校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工作处及各教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综合考评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
各教学院(系)成立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各教学院(系)的测评工作,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完成测评,测评完成后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2月23日前将校荐生学生名单报招生工作处备案。
招生工作处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3年3月6日通过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信息平台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六、其他
1.测评成绩为平行分且同分数相关人员不能全部列入专业前60%范围的,按照单项成绩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入选。位次确定方法:按照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得分、创新创业得分依次比对成绩,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2.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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