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 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 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 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科技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介绍
第四条 学校全称
潍坊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84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 1299 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
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培养层次:本科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潍坊科技学院成立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我校健全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监督机制, 实施 “ 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工作 全程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工作公平、
公开、公正。
四、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1.我省 2024 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 号)执行。
五、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六、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校荐生、 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大赛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 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 号) 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潍坊科技学院 2024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七、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 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 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山东省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 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 专科毕业证(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 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免试专升本 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 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二十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 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潍坊科技学院,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标注“在本 校 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九、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 1299 号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262700
咨询电话:0536-5109220 5109282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wfust.edu.cn/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 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 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不具备考试资格考生获取 考试资格,或有其他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依 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作弊考生,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 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潍坊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s://zs.wfust.edu.cn/info/1010/18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