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思想品德、高考成绩、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后未办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的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院(系)共同完成。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的报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院(系)要认真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学校统一研究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成绩以学期末笔试成绩为主,若要参考平时成绩须在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报教务处备案。考查一般由各院(系)自行组织。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和授予学位的依据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我校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奖惩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点由所修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质量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秀) 质量绩点为4
80- 89分 (良好) 质量绩点为3
70- 79分 (中等) 质量绩点为2
60- 69分 (及格) 质量绩点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质量绩点为0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所获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对部分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随所在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对于有一次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再申请其它课程免修。免修手续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要参加课程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院(系)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学生重修课程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组织考试。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和“重**”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质量绩点均按1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与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查不及格者可限期再参加一次考查。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的学生,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这部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根据学生个人身体状况,由体育学院确定考查方式。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其转学、转专业:
1、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在招生时所学专业与欲转入转业不属同一科类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8、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其它专业专科层次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属于有特殊才能并已取得一定学业成果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期末,各接收专业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专业发展潜力,将拟接收的名额和条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公布全校。学生自愿报名,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教务处组织考试考核,学校择优审批。
2、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转出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思想品德鉴定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得转换专业。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并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三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两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补作毕业设计或论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查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大同大学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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