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专升本免试生综合考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免试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选拔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选拔出优秀且符合免试专升本条件的专科毕业生进入我校学习,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统一考试和免试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施阳光工程,严格审核免试资格,坚持科学客观评价考生的原则,在整个招收免试专升本学生的工作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考生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并开展“免试专升本”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专升本免试生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但不参与考查评价。具体免试专升本学生综合考查工作由学校具有“专升本”招生计划的二级学院负责完成。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含省外在云南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完成全日制专科学习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省内外获得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并于毕业当年在云南省应征入伍、且退役2年内的大学生士兵),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良好专业基础知识和学业能力。
第六条 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报名条件,且通过当年专升本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一)优秀获奖学生
获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以及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应届专科毕业生,以及获国家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铜奖及以上、省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奖项目成员排名为第一人)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资格,所报考的专升本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相对应。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
应征入伍地在云南省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完成专科学习的应届毕业生;获得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并于毕业当年在云南省应征入伍、且退役2年内的大学生士兵,可申请免试资格,所报考的专升本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相对应。
(三)优秀南亚东南亚语学生
获得云南省高等学校南亚东南亚语种(泰语、缅甸语、越南语、老挝语)专业八级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及以上等次证书或专业四级优秀等次证书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对应的南亚东南亚语种专升本专业。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七条 经省教育厅资格审核公示的免试考生,可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最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类别组织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成绩,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根据招生计划按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一)资格审查
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审核公示的报考我校的免试考生名单,于综合考查开始前核验本人身份,对身份核查有问题的考生不予参加综合考查,严格杜绝替考及徇私舞弊。
(二)综合考查
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集体研究制定综合考查方案并组织综合考查。考查评价小组成员为教务处领导1人、相关专业及专业类别二级学院专家4人组成,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对报考我校的专升本免试生逐一考查后单独打分,学生最终考查成绩为5人所打分数平均值。
第九条 考查评价小组成员在每次组织考查前临时抽取,不对外公布考查评价小组成员名单,考查评价前不得向任何人提前公布评价题目等相关信息,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考查评价由党委办公室抽取1人全程参与,严格纪检监督。
第十一条 综合考查评价具体参与方式、时间、地点在考查评价开始前一周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由专人通知到每一名考生。
第十二条 考查评价过程全程录像,留存备查,确保考查成绩及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确定拟录取名单
专升本免试综合考查完成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完成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院依据学校提供的考查成绩、考生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录取流程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录取手续
经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结果公开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今后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涵盖部分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