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登录 登录 注册 注册

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

400-023-1785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扫码咨询

微博关注

在线客服

顶部

切换栏目
选择分类
升本政策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招生简章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招生计划
专业对照
招生院校
历年试题
分数线
成绩查询
报考流程
升本培训
选择地区
重庆专升本
云南专升本
贵州专升本
四川专升本
山东专升本
湖北专升本
河南专升本
陕西专升本
浙江专升本
山西专升本
安徽专升本
河北专升本
甘肃专升本
江西专升本
新疆专升本
湖南专升本
辽宁专升本
海南专升本
天津专升本
宁夏专升本
内蒙古专升本
黑龙江专升本
广西专升本
点击筛选
取消筛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升本资讯 > 正文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公布!

2022-04-25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1569
导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2022年浙江专升本招生院校之一。近日,该招生院校发布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公布!建议备考浙江专升本的同学一定要多多了解备考院校的招生简章,加深对招生院校的了解,有利于大家更好的备考专升本,详情请看下方。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2022年浙江专升本招生院校之一。近日,该招生院校发布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公布!建议备考浙江专升本的同学一定要多多了解备考院校的招生简章,加深对招生院校的了解,有利于大家更好的备考专升本,详情请看下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考〔2021〕5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294,浙江省招生代码:01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八条 就学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第九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学院将招生专业分为经管、文史、理工三个招生类别,按专业类别对原则实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类别及招生专业如下表,具体分类分专业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公布!

  市场营销:文史类、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电子商务: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金融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经济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税收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工商管理: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会计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具体见《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2版)》(见附件1)。

  第四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一条 若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学院对填报此类别专业志愿的所有的考生均予以录取,不再组织综合测试;若志愿填报人数大于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学院将进行综合测试,所有填报此类别专业志愿的考生,除其中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测试并优先录取外,均需参加测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

  第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填报名单,在本科生招生官方网站(http://zs.zufedfc.edu.cn/)上发布综合测试公告,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对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名条件的高职(专科)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综合测试优先录取,占用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未荣立三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名条件的高职(专科)应届或往届毕业生,视志愿填报情况安排综合测试。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类别剩余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直至满额(同分带入)。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考生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当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学院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综合测试及录取形式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学院录取进程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非应届考生,我院于4月中旬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我院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和录取。

  第十九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录取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制两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升入学院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监督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学院纪监审办公室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招生的院内监督机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3-87571529。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4408

  联系电话:0571-87571500/87571557

  传真号码:0571-87571553

  招生信息网:http://zs.zufedfc.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推荐专题
留言咨询
* 姓名
* 手机
* 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