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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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02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3277浙江省代码:009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址: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周巷校区:周巷镇和通路588号。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十条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由宁波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下设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法学院、管理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基础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设有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本科学生1.3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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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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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和招生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专业分别在文史、经管、理工、艺术四个招生类别,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
具体招生类别及招生专业见下表: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1)报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电厂热能动力装置、风力发电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机与电器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工业设计、工业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机械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船舶舾装工程技术、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工程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纺织机电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铁道机车、铁道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检验、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汽车智能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精密医疗器械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的考生可报考。
(2)报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安全智能监测技术、智能交通技术、工程测量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风力发电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电机与电器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数字图文信息技术、纺织机电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汽车智能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声像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集成电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系统与维护、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虚拟现实应用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通信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电信服务与管理、光通信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3)报考环境工程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林业技术、园林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海洋渔业技术、工程测量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古建筑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水文测报技术、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工业设计、工业工程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药学、化学教育、生物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4)报考汉语言文学、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对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不作要求,同一类别下的专业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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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试和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职业适应性综合测试(以下简称“综合测试”),未按要求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资格,不能进入本轮后续录取环节(免综合测试的考生除外)。
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在我校综合测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录取并同等分数(加分后)优先录取。
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的各专业人数均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招生专业的剩余计划数,且在不影响各专业投档的情况下,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免综合测试直接予以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一)测试方式
根据报考类别,对投档考生采用线上笔试方式。
(二)测试内容
测试范围为相关专业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基础知识。
(三)成绩评定
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试成绩仅供考生本人查询。
综合测试时间和具体安排将提前在学校招生网公布,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
第十七条 学校首先录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综合测试成绩安排专业。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综合测试最后一大题得分高的考生,若分数再次相同,则优先录取倒数第二大题得分高者,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将予以退档。学校在第一院校志愿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第二院校志愿考生,按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录取结束。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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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复查、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助研、助理、助教”等勤工俭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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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测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省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941542780 咨询QQ 群:650600557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5.学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7.微信公众号:NDKY-ZSB
第二十七条 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招生考试工作出现特殊状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测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2023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