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 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函〔2023〕36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财经学院2024年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第四条 学校代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第六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丽湾路599号)。第七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拥有本部、杭州湾、象山等3个校区,占地面积1700余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2万人。学校现有42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不断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围绕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家族财富管理、金融大数据技术、文物保护与文物遗产、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文化传播与视觉系统设计、影视制作与影视产业管理等研究领域,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新兴特色专业4个、优势重点专业7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5门,省级一流课程127门;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4个。第八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2024年学校设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专业1个,总计划50人,详见下表: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第十条 志愿填报要求:志愿填报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于2024年3月16日9时至18日17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每个考生可填报3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不超过3个的专业志愿。考生只能按本人报名时所选的类别,填报该类别内的志愿,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第十一条 测试时间:学校测试按照志愿顺序一般分为三次,并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增设补录测试。
测试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招生网。
第十二条 测试内容、方式及费用
1.测试内容:职业适应性测试,包含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2.测试方式:网络远程面试,满分100分。
3.考试缴费:免测试费用。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100%确定预录取名单,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根据学校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学校测试成绩相同,则按照学校测试中的第一题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如果第一题分数相同,则按照第二题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以此类推。
若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三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应届考生,由预录取考生高职高专就读的高校审核确认预录取考生的高职高专毕业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复核,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我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于7月份寄发录取通知书;对于非应届考生,我校将于4月底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我校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并按照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学校测试成绩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志愿填报人数不足该类别内专业招生计划时,考生可免于参加我校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并全部录取。
第十六条 学籍管理和证书颁发。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宁波财经学院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同专业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
第十九条 住宿费:六人间1600元∕学年、象山校区四人间2800元∕学年、本部校区四人间3000元∕学年;代管费:8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确保免试专升本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8044810。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学校网址:http://www.nbufe.edu.cn招生网址:http://www.nbufe.edu.cn/zsb咨询电话:0574-88052238、0574-88052239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