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函〔2023〕364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2024年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0349,浙江省代码:0022。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十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绍兴文理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专业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网上报名、志愿填报、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
学校招生专业分为理工、艺术两个招生类别,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考生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须与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相对应,详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专业备注。
第五章 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试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综合测试,未按要求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申请报考资格。
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招生专业志愿的剩余计划数,且在不影响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的情况下,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直接予以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理工类专业组织笔试,测试范围为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艺术类专业组织美术专业测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素描作品一幅。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志愿投档先后顺序分批录取,第一志愿招生计划未完成,再接收第二志愿考生,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投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住宿费依据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设有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爱心奖学金,以及卓越奖学金、明华人才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20余项,单项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绍兴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64492(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usx.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sx.edu.cn
微信公众号:绍兴文理招生在线(sxwlzsb)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